关于印发《崇川区促进现代服务业繁荣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市北高新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 区各直属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崇川区促进现代服务业繁荣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 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2 月 2 日
崇川区促进现代服务业繁荣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业发展质态, 加快服务业产业集聚,促进现代服务业持续繁荣发展,结合我区 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1.鼓励企业纳统入规。根据企业纳统需达到的应税销售收入 标准确定奖励基数,对当年月度新增的规上服务业重点行业企业, 应税销售收入 2000 万元、1000 万元、500 万元,奖励基数分别 为 15 万元、9 万元、5 万元,规上服务业非重点行业企业奖励基 数相应减半;对当年月度新增的限上批发、零售、住餐企业,奖 励基数分别为 8 万元、5 万元、4 万元。根据企业纳统时间确定 奖励系数,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和四季度纳统的,奖励系数 分别为 1.3 、1.2 、1. 1 和 1.0 ,企业所获得的奖励金额由奖励基数和系数构成,奖励金额=奖励基数*奖励系数。月度新增企业奖金分两年按照 60%、40%的比例进行兑现,若当年年底应税销售收 入增幅低于同行业平均增幅,则按照相应比例从次年应兑现奖金 中进行扣除。对通过年度新增首次纳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 万 元。(责任部门: 区发改委、商务局)
2.激励企业做大增量。对当年在统且税收正增长的规上服务业重点行业企业,年度应税销售收入 2000 万元以上,增幅高于 全区平均,应税销售收入净增量高于 500 万元的,按其当年应税 销售收入净增量的 1%给予奖励。对年度应税销售收入 10 亿元 (含) 以上,且增幅高于 10%和年度应税销售收入 5 亿元 (含) 以上,且增幅高于 30%的限上批发业企业,按企业当年应税销售 收入净增量的 0.05%给予奖励;对年度应税销售收入 1 亿元以上, 且增幅高于 10%和年度应税销售收入 5000 万元以上,且增幅高 于 50%的限上零售业企业,按其当年应税销售收入净增量的 0.2%给予奖励;对年度应税销售收入 1000 万元以上,且增幅高 于 10%的限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按其当年应税销售收入净增量 的 1%给予奖励。对企业上一年度应税销售收入下降的部分在本 年增量中予以扣除。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 任部门: 区发改委、商务局)
3.支持企业上台阶。对当年应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10 亿元、 30 亿元、50 亿元的限上批发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 4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50 亿元以上每增加 50 亿元,增加奖励 15 万元; 对当年应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10 亿元、15 亿元的限上 零售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 4 万元、6 万元、8 万元,15 亿元以 上每增加 5 亿元,增加奖励 4 万元。(责任部门: 区商务局)
二、助推服务业项目建设
4.支持省市服务业项目。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服务业重大项目,按要求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每个分别奖励 10 万元和 5 万元。(责任部门: 区发改委)
5.促进服务业项目投资。对新竣工的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 项目和新兴服务业项目,当年度设备投资额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 的,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10%进行奖励(其中现代物流设备投 资额需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4%进行奖 励 )。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如项目实施主体为非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通过审核后先拨付 40%奖励资金,成为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后再拨付 60%奖励资金。(责任部门: 区发 改委 )
三、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6.支持总部企业落户。对新认定的,在崇川注册设立的跨国 地区总部和跨国功能性总部,在省级分别给予最高 600 万元和 200 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区级再给予 70%的配套支持;对市级新 认定的央企总部,给予 600 万元补助。补助奖励分 3 年按 40%、 30% 、30%的比例兑现。(责任部门: 区发改委、投促局 )
7.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壮大。( 1 ) 企业购地自建总部。入驻崇 川区总部企业以竞得土地后最迟第 3 年起不少于 10 年为政策履 约期。履约期内,企业年纳税总额高于 1200 万元/万平方米 (计 容面积) 的,奖励其对崇川区地方经济贡献 70%,其中高出 1200 万元/万平方米的部分,奖励其对崇川地方经济贡献的 80%。(2)企业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鼓励南通市外企业设立办公总部,年 纳税额达到 300 万元,奖励其对崇川区地方经济贡献 60%;年纳 税额达到 500 万元,奖励其对崇川区地方经济贡献 70%;年纳税 800 万元及以上,奖励其对崇川区地方经济贡献的 80%;年纳税 500 万元以上且增幅 10%以上,则奖励超额部分对崇川区地方经 济贡献的 80%。(责任部门: 区发改委、投促局)
四、推动服务业产业集聚
8.支持产业基地升级。对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服务业产业 集聚基地进行奖励,每家单位最高奖励 100 万元,奖励资金分三 年按照 40% 、30% 、30%的比例进行兑现。各类服务业产业集聚 基地的认定标准由发改委会同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责任部门: 区发改委)
9.吸引楼宇企业入驻。对符合我区主题楼宇打造方向,并落 户我区楼宇的区外新注册的服务业重点行业企业(房地产、银行、 国有企业除外),当年实现月度入库,且年纳税额超 100 万元(含) 的,奖励 5 万元,年纳税额每增加 100 万元,增加奖励 5 万元, 每家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责任部门: 区发改委)
五、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10.推动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信息技 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等非核心业务从主业中分离出来。 对分离出来且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库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应税销售收入,每 1000 万元奖励 10 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 励 100 万元;对分离出来且纳入限上统计库的采购或销售企业, 按其当年应税销售收入,每 1 亿元奖励 5 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 励 100 万元。(责任部门: 区发改委、商务局、工信局)
11.鼓励共同推进企业纳统。城市综合体、综合商场、街( 园 ) 区和楼宇等统一经营管理单位场所内,每净增 1 家“四上”企业, 奖励经营管理单位 1 万元,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责任 部门: 区发改委、商务局)
六、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12.鼓励服务业品牌建设。对首次获评省、市级现代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集聚示范区、领军企业、两业融合发展标杆引领试点 企业 ( 园区),省、市级科技服务业核心区、集聚区、特色基地 等认定的,给予省级 10 万元、市级 5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部 门: 区发改委、科技局)
七、加快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鼓励企业拓展业务。对软件企业承接非本市财政性资金 投入的软件产品开发业务,上年度执行完毕的单笔不低于 50 万 元的合同,按确认后累计开票总额的 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关联企业交易不享受本政策 (责任部门: 区工信局)
14.推动企业吸纳就业。对在本地连续 3 个月缴纳社保不低 于 15 人的新引进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每家奖励 3万元;达到30 人及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 5 万元。(责任部门: 区工信局)
15.加速软信人才集聚。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根据 其缴纳社保满 6 个月的软件工程师数量进行奖补,助理或初级工 程师给予 1000 元/人奖励、 中级工程师给予2000 元/人奖励、高 级工程师给予 3000 元/人奖励,以上奖励每人每档仅可享受一次。 (责任部门: 区工信局)
八、鼓励促消费引品牌
16.支持举办促销活动。对在崇川区内事先报备并经区商务 局、财政局认可的,参展企业 80%以上为我区内企业且 50%以 上为我区限上企业的,展销面积在 1000 (含) -3000 平方米且展 位在 20 个以上的,补贴 5 万元;3000 (含) -5000 平方米且展位 在 30 个以上的,补贴 10 万元;5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展位 40 个 及以上的补贴 15 万元。(责任部门: 区商务局)
17.鼓励引进高端品牌。对在崇川区新注册开设国内外知名 品牌、“中华老字号”等零售、餐饮旗舰店、专卖店,正常运营一 年以上且年销售额达 500 万元以上 (含) 的法人企业,每入驻一 个国际顶级品牌奖励 50 万元,国际一线品牌、“中华老字号”奖 励 20 万元。对统一核算的商场新引进的品牌、签订三年以上协 议开设专柜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年销售额达 500 万元以上(含) 的,每入驻一个国际顶级品牌奖励 20 万元,国际一线品牌、“中华老字号”奖励 10 万元。对新入驻法人企业年销售额达到限额以 上的品牌店,从次年开始每年销售增长率达到5% 以上的,按年 度净增额的 1%给予奖励,连续奖励 3 年,同一企业每年奖励额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部门: 区商务局)
18.吸引高端商贸项目。对新入驻的世界 500 强等大型零售 品牌项目建成并设立独立法人、稳定运营一年以上的奖励 300 万 元,对已落户非独立法人企业转为独立法人的,奖励 200 万元。 (责任部门: 区商务局)
九、促进服务外包和电商发展
19.加快服务外包企业入库。对当年经市商务局认定的新入 库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连续 3 个月缴纳社保人数不低于 15 人的 新入库独立法人企业,一次性奖励 1 万元;连续 3 个月缴纳社保 人数不低于 100 人的新入库独立法人企业,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责任部门: 区商务局)
20.扶持重点电商应用企业。对拥有注册商标并开展网络销 售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网络应税销售额首次超 500 万元 (含)、 1000 万元 (含) 的,分别奖励 2 万元、5 万元。(责任部门: 区 商务局)
十、支持金融机构落户
21.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设或新迁入的非金融支付 服务机构、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企业按实收资本的 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在崇川新 设或新迁入的,为丰富和完善崇川金融市场体系功能起到积极作 用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经认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或入驻指定 区域的,分别按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 20%、30%给予连续 3 年租 房补贴。(责任部门: 区金融局)
22.在崇川新注册设立 (或新迁入) 的,对地方金融业态起 补充作用的地方金融组织,实收资本在 5000 万 (含 ) 以上, 1 亿元以下的,按实收资本的 0. 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 本在 1 亿元 (含) 以上,3 亿元以下的,按实收资本的 0.2%给予 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 3 亿元 (含) 以上的,按实收资本 的 0.4%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 万 元。(责任部门: 区金融局)
十一、其他事项
( 一 ) 申报程序:区发改委牵头区服务业办公室各部门组织 企业进行奖补资金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按要 求进行申报;区发改委会同各责任部门对材料的实质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对扶持项目进行认定;经区财政局政策性复核后, 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公示和拨付。
( 二 )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政策或崇川区其他相 关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同一项目类 型,已享受国家、省、市级资金扶持的,不再享受本政策意见( 配套上级扶持政策的奖励除外)。
( 三 ) 本政策中,除第 1 条、第 4~5 条、第 10 ~ 12 条、第 14 、16 条、第 19~20 条外,其余政策条款奖励均以企业地方经 济贡献为上限。对投资特别大、绩效产出特别快、财政贡献特别 明显的企业或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单独奖励。企业享受 “一企一策”后不再享受本政策。
( 四 )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项目、虚假的票据编造虚假合同 套取资金,不得违反资金使用规定,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 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追缴已拨付财政资金,并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服务业办公室负责解 释。本意见出台后,原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 以本意见为准。 《崇川区促进服务业持续发展的扶持办法 (试行)》( 崇川政办发
﹝ 2021 ﹞ 52 号 )、《崇川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扶持办法》( 崇川 政办发 ﹝ 2021 ﹞ 57 号 )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