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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24-02-01 1686 返回列表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精神,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通市市区(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启东市执行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4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4元;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执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2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2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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